尚欠林木资源转让款 法院判决十日内付清

  发布时间:2009-10-14 16:43:17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山场林木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夏某等四人林木资源转让款175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上半年,白水镇土岭村将其村位于野猪坑、正坑山场山场林木资源转让给原告方及被告。尔后,经原告方与被告协商,原告方和被告将该山场上的林木资源以63000元价款转让给被告砍伐,并于2006年5月23日签订了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所欠原告林木资源转让款应在2006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方支付了转让款45500元,余款17500元至今未付。原告方催问无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欠原告夏某等四人林木资源转让款17500元未付,有原告方提供的转让协议证实。被告所欠原告方17500元林木资源转让款应如数偿还,并应支付相应的利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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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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