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十万逾期不还 诉还本息应予支持

  发布时间:2009-10-13 17:18:34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谢某所欠原告张载明借款本息合计16.9万元应予付清。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日,被告谢某向原告张载明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分5厘,借款期一年,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本息。2008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利息后,被告生产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5.4万元的借条给原告。2009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追偿借款本息,被告无钱偿付,又在其借条上写明:欠6个月利息1.5万元。此后,被告一直未偿付本息。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时偿付所欠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谢某向原告张载明借款,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偿还,理由正当、合法,应当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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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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