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肖某所欠原告张万祥借款40000元及利息应予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肖某经他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同年6月9日,被告以其收购木材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四万元,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万祥现金计人民币肆万元,在2009年1月10日前分红贰万元,本息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于2009年1月10号一次性归还陆万元,如未归还,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没有结到帐等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本息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肖某为购木材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四万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其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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