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砍伐林木 五被告人担责

  发布时间:2009-10-13 17:08:44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单处被告人谢某等四人罚金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2日,被告人余某、谢某等五人以6万元的价格从冠山乡排下村赖定金家中购得 “排下对面山”和“侧坑库前”两块雪灾山场的林木。余某、谢某等五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08年6月份开始,雇请民工先将 “侧坑库前” 山场的杉树沿蔸砍死在山上。2008年9-10月,余某又雇请民工将沿蔸砍死在山上的杉树砍倒运下山销售给他人。当销售一、二车杉木后,经余某同意谢某等四人退出股份,山场上末采伐的马尾松和阔叶树归余世春一个人采伐销售。经鉴定:两块山场共采伐林木计立木蓄积67.72m³,其中杉树42.05m³,阔叶树22.12m³,马尾松3.55m³。案发后,被告人余某、谢某等主动向森林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并共同退赃2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谢某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其中被告人余某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被告人谢某等四人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五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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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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