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借款一万五 法官调解分期还

  发布时间:2009-10-13 17:02:11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8日,被告肖某因购车缺资金,向原告吉水县金晖农用车有限公司借款15000元。双方为此签订了贷款协议,协议中约定借款了利率为月息9‰及归还时间等事宜。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其利息2000元,承担违约金2000元。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肖某所欠原告吉水县金晖农用车有限公司借款15000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9‰计息),被告保证分三期还清,即2009年10月31日前偿还5000元及其利息,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及其利息,2010年6月30前偿还5000元及其利息。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