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被告肖某自愿偿还原告兰淑裕投资款67000元及其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原告与被告等人合伙购买挖掘机一台经营。2007年4月底,由于经营不善,经各方协商,原告退伙,被告负责归还原告合伙购买挖掘机时的投资款67000元,并于2007年4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到兰淑裕现金陆万柒仟元正,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到期后,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仅偿还利息2000元。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投资款67000元及利息。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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