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草引发火灾 花甲老人领刑

  发布时间:2009-10-12 17:29:32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2日13时40分许,现年60岁的被告人蔡某携带一把锄头到本村的“燕仔坑”自家责任田里铲田埂,看到田埂上杂草较多,就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杂草,由于当时风大,点燃的杂草被风吹到“燕仔坑”责任田上方的“虎形山”山场里,山场内的杂草被迅速烧了起来,从而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7538亩,其中受损有林地面积4365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328亩,无立木林地面积2845亩,受损立木蓄积9004立方米,出材量6565.3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因烧田埂杂草而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某在失火后能积极扑救,主动向村委会干部如实供述了失火的事实,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