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野生樟树 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09-10-12 17:27:41


    吉水法院网讯 10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初,孙银根、李建荣、杨弟南、张永生合伙购买了白沙镇洒口村委会樟湖村三株野生樟树,后由孙银根联系并带领被告人丁某来到现场看过三株樟树,经双方口头协议,被告人丁四生以23000元的价格买下其中两株樟树。2007年12月31日,孙银根等人雇请民工将两株樟树采挖。2008年1月1日晚,孙银根等人运出其中一株,被告人丁某收购了该株樟树,当晚9时许,被告人丁某支付了2万元现金给孙银根等四人,并约定待第二株樟树运到指定地点处再付清余款3000元。被告人丁某在收购以该株樟树后,又以190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一姓施的老板。2008年1月2日,孙银根等人装运第二株樟树途经乌江木材检查站时被森森公安部门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樟树为油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材积2.02立方米,立木蓄积3036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于2009年4月2日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退赃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植物保护制度,未经批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案后自首并积极退赃,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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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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