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10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保证人陈某对借款本金6万余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碧君于2008年8月26日向原告吉水县邮政储蓄支行借款10万用于经营,并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期限及逾期罚息等事项。被告陈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中对上述10万元借款本息签字担保。借款后,被告陈碧君陆续归还本金3万余元及部分利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万余元及利息未归还。因借款期限届满且债务人陈碧君杳无音信,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陈碧君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及逾期还款的罚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债务人陈碧君负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保证人陈某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担保,虽未约定保证方式,但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陈某约定的是连带保证。虽债务人陈碧君现在下落不明,但保证人陈某对债务人陈碧君的借款本息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