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砖款七年半 法院判决三日还

  发布时间:2009-10-10 17:14:59


    江西法院网讯 10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邓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砖款8600元给原告谢秋生。

    经审理查明,被告邓某于1998年多次向原告购买红机砖,经双方结算,被告除已支付部分砖款外尚欠原告砖款8600元未付,被告在2002年2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谢秋生砖款8600元整。此据,今欠人邓某”。此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砖款。在2007年下半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问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未付。原告为主张权利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邓某欠原告谢秋生砖款8600元未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所欠原告砖款应如数偿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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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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