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中点燃杂草 引发火灾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10-10 17:13:21


    吉水法院网讯 用火柴点燃已铲除的杂草,由于风大,引起了一场森林火灾。10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决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本村“下尾”自家责任田里,将砍好的杂草堆放到田中间,并用打火机点燃杂草。由于风大,点燃的杂草被吹到旁边的“大门岭”山场山脚下,导致了“大门岭”山场森林火灾。虽然当时刘某全力扑火,但还是无法控制火势,大火迅速向周围的“许家金山”、“周家金山”、“风雨亭”等山场蔓延。经鉴定:过火面积1049.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71.0亩,直接经济损失385970元。2009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森林公安部门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没有注意用火安全,而过失地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了失火罪。被告人在火灾发生时能积极扑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