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卖林独吞款 母亲借款来协调

  发布时间:2009-10-09 17:45:27


    吉水法院网讯 儿子出卖林木后将款独占,为协调股东关系母亲出面借款解决。9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长英偿还原告张永生借款5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原告张永生与被告曾祥武达成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曾祥武购买与其他股东共有的活立木采伐权,被告曾祥武向原告出具了林权证后,原告向被告曾祥武交付了林权股金33万元。后来,由于被告曾祥武擅自将该款占为己有,导致其他林权股东不满而阻止原告砍伐木材。为了协调解决此事,被告曾祥武的母亲黄长英在2008年5月14日出面向原告出具借条,由被告黄长英经手向原告借款55000元分给其他林权股东才妥善解决了此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长英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清偿原告张永生上列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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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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