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认罪 依法判三缓四

  发布时间:2009-10-09 17:18:00


    吉水法院网讯 9月3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晓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周晓春驾驶一辆现代牌小客车从水田乡驶往吉水县城。当车行驶至105国道1901KM+880M处时,将同向在公路右边骑自行车的刘会珍撞倒在地,造成刘会珍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周晓春随车逃离现场。经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周晓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12月8日,被告人周晓春主动到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赔偿了死者家属全部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晓春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晓春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认了事故发生时由其驾车的事实,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可视为认罪,鉴于案发后与被告人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付清了全部赔偿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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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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