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难改善 再次起诉准离婚

  发布时间:2009-09-29 15:55:42


    吉水法院网讯 9月2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施头英与被告黄文清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施头英与被告黄文清于2000年3月23日在吉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2月3日生育一女。婚后一年二人都在家里生活,但平日常吵口打架。2002年1月被告带原告一同去汕头做工几个月,又因与被告难以相处,被被告赶回家里。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上性格不合,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近二、三年来,夫妻感情特别僵化,几乎没有感情交流。2008年1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俩人仍然过着分居生活。被告把所有的怨恨都发泄到原告头上,不仅不采取措施改善夫妻关系,今年4月还威胁原告要杀掉其娘家全家,另外还不允许原告见小孩。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请求判决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结识时间不长就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基础薄弱,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2008年11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俩人仍然过着分居生活,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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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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