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房产证担保借款 房主不知情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09-09-28 18:25:55


    9月25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杨华被冒名与被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2007]吉农联社抵字第173210044号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查明,杨华的胞弟杨平于2007年6月,以贷款为名向杨华借用房产证,后杨平又持杨华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亡夫死亡证明等证件,于2007年6月19日以杨华的名义与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编号为[2007]吉农联社抵字第173210044号),用杨华所有的房产为杨平之妻万萍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同日,被告杨平还持以上证件及一份伪造的抵押合同等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杨华在得知其房产被用于抵押担保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平为达到以杨华所有的房产为其妻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目的,而以杨华的名义与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抵押合同,事先既未取得杨华的同意及授权,事后又未得到杨华的追认,故该合同对杨华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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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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