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上山乱采伐 不顾法规领刑罚

  发布时间:2009-09-27 17:33:55


    吉水法院网讯 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便到山林大量采伐。9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决被告人胡贞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胡贞财以58000元的价格向王彬、彭日珍转购了吉水县丁江镇铅坊村委会“油榨坪里至磨坑”的山场上林木采伐权。2009年5月底至6月20日左右,被告胡贞财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此山场的林木全部采伐,并出售获利。经鉴定,该山场共采代森林面积63亩,采伐林木蓄积量共计232.16立方米,其中阔木树83.87立方米、马尾松144.76立方米、杉树3.53立方米,出材量146.9立方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贞财违反国家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悔罪表现明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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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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