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债务 离婚仍需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09-09-27 17:32:40


    吉水法院网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9月25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何新民尚欠原告刘云借款45000元,由被告何新民和刘少梅共同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云与被告何新民原是翁婿关系,2008年3月11日前何新民向原告共借款4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未果,另查明:被告何新民与被告刘少梅1992年12月20日在文峰镇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4月18日在法院调解离婚。2009年4月10日被告何新民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以该债务系我与刘少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是夫妻共同债务,为此,特向贵院申请追加刘少梅为共同被告”。实际上刘少梅已承认借款属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债务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清偿原告的借款。被告何新民借原告的款项时是在与被告刘少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关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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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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