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杉木不办证 被判管制又罚金

  发布时间:2009-09-27 17:31:46


    吉水法院网讯 9月2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邹文龙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8年冬,被告人邹文龙以8000元的山价购买乌江镇冻江村委江梅组张园星家位于江梅后陇山一块活立杉木山场,并于2009年2月25日签订了书面协议。2009年3月初,被告人邹文龙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四名民工陆续在山场上采伐杉木,直至5月初,采伐的杉木由被告人邹文龙驾驶自己的微型小汽车运到乌江卖给郭小毛、邱伍生等人。经鉴定,所采伐的杉木立木蓄积32.152立方米,出材量22.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邹文龙退赃一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文龙违反国家林业资源保护制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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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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