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终止林业承包合同 返还承包费并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09-09-25 17:37:41


    吉水法院网讯 9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吉水县文峰镇东螺村委会偿付原告王大亮、刘建华116.6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4年7月20日签订了一份《山场、林木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诺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山场和林木交原告方经营至2051年12月31日止,原告方一次性支付转让费722400元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一次性支付了转让费。2008年3月,被告方要求终止合同并收回山场和林木经营权。原告方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同意终止合同。3月12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双方终止合同,被告方收回山场、林木经营权,被告方自愿在2008年底返还原告方部分转让款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合计150万元。被告方仅按协议支付了原告方32.4万元,余款没有支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山场、林木经营权转让合同》和终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现原告方已将山场和林木经营权归还被告方,被告方应按协议支付原告方的转让费和经济损失款116.6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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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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