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抚养孩子 诉请抚养费驳回

  发布时间:2009-09-25 17:36:52


    吉水法院网讯 9月2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建平要求抚养非婚生小孩曾敏和由被告潘军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下半年开始原告与被告潘军同居生活,1998年11月非婚生一女孩,取名曾敏。双方在同居生活中,由于相处不和,导致双方在2006年7月分开生活,但被告在每年过春节时都会回家。2009年农历正月十一日,被告潘军带小孩曾敏离开了原告家,原告至今没有与被告潘军和小孩曾敏见面,更不知其下落。为此,原告在潘军已将小孩带在身边抚养的情况下,提出该小孩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即3124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抚养该女孩,并由被告潘军承担一半抚养费即31242元,由于原告即没有提供原告与曾敏的关系证明,又没有实际抚养曾敏,原告诉请举证不足,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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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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