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开车经过修路工地时,没有尽到注意谨慎义务,车轮把修路的振动梁弹起,将人击伤致左眼失明。9月25日,吉水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衍雪赔偿原告解杰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3592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3日,被告肖衍雪驾驶一低速货车,行驶至一修路工地时,车轮压到修路用的振动梁,振动梁弹起,撞到修路工原告解杰以头部,致使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共发去医疗费等43592元。经鉴定原告左眼失明,伤残八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肖衍雪驾驶车辆经过修路工地时,未能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以致将振动梁弹起撞伤原告,致原告左眼失明,伤残八级。公安机关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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