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急行车 酿祸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09-24 17:01:12


    吉水法院网讯 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因车速过快,将路边行人带倒致重伤。9月24日,吉水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9日,被告人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罗某由尚贤乡华山村开往尚贤乡圩镇。途中,由于车速过快,被告人王飞将在公路右侧行驶的刘春秀带倒在地。事后,被告人王飞立即拔打120电话。经鉴定,被害人刘春秀的伤情为重伤甲级,被告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飞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已支付了部分赔偿款给被害人。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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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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