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借款与工资 逾期应付本与息

  发布时间:2009-09-24 17:00:06


    江西法院网讯 拖欠他人借款与工资,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以及支付拖欠工资的诉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9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及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曾涛博尚欠原告刘载福借款61200元及其利息,及被告曾涛博拖欠原告刘载福水电安装工资13500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二十天内付清。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涛博在2006年-2007年先后借原告现金7万余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一年之内还清借款,但没有出具借据,其后被告陆续还了部分借款,2008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还欠63200元,借条上并写明逾期按1分2厘计算利息,尔后被告于2008年5月23日归还了原告2000元借款,现在还欠61200元正。原告方提出根据借条上规定,被告应承担从2008年4月8日以后的利息,利率按1.2%计算。另外,被告还欠原告水电安装工资13500元正。为此,原告起诉请要求被告及时归还所借款项及其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钱,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尚欠原告水电安装工资13500元,并出具了欠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以及支付拖欠的水电安装工资的诉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