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网讯 婆媳之间产生矛盾,并因此而影响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而诉请离婚。9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检根要求与被告谢忠春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月6日双方自愿到吉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度夫妻感情较好。由于原、被告婚后仍与原告父母同吃住,在饮食、卫生等方面有分歧,加上结婚两年来,被告未生育,婆媳之间产生矛盾,并因此而影响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中出现的矛盾,导致夫妻间时有争吵。但只要双方互相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因此,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