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人货混装 导致事故赔偿

  发布时间:2009-09-24 16:55:04


    吉水法院网讯 驾驶三轮摩托车人畜混装,结果导致一人死亡。9月2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谢富龙赔偿原告秦烈英、朱芳连等经济损失共计10.47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上午,被告谢富龙驾驶三轮摩托车为朱正仔和高元兴装运一头小牛,从双村镇运往八都镇,朱正仔站在该车驾驶座位右侧的铁架上,高元兴坐在左侧工具箱上。行至105线1881KM+305M路段时,站立在该车右前侧朱正仔被摔下车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谢富龙无证驾驶,负此事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谢富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方因朱正仔死亡的赔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0.47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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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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