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肇事后逃逸 主动赔偿获轻刑

  发布时间:2009-09-22 15:16:10


    吉水法院网讯 9月2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谢文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6日19时许,谢文建驾驶粤BCH213号“奇瑞QQ”小客车,由吉水经八都前往乐安,行至抚八线166KM+350M路段时,与在公路右侧行走的谢铜山相撞,造成谢铜山当场死亡及粤BCH213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文建驾车逃逸。经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谢文建负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8月20日,谢文建被抓获归案,并赔偿了死者家属全部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文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付清了全部赔偿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且对其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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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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