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股份转让金 已欠两年应支付

  发布时间:2009-09-14 11:45:22


    两年前退出合伙,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尚欠原告10万股份转让金。9月9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份转让协议欠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江亮珍在判决生效后25日内付清所欠股份转让金10万元给原告周祥福,原告有权依法以被告江亮珍作抵押担保的在吉水县白水镇清山里活性炭厂的财产份额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元月23日,原、被告三人签订协议,合伙开办吉水县白水镇青山里活性炭厂。合伙经营一段时间以后,原告要求退出合伙。对此,两被告均表示同意,并于2007年6月21日以原、被告三人作甲方,被告江亮珍做乙方签订了退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江亮珍以30万元价款买下原告在吉水县白水镇青山里活性炭厂的股份,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立付15万元,剩余15万元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付清。该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原告在签订合同一年后被告江亮珍没有向原告支付15万元,两被告同意以所合伙开办活性炭厂三分之二的财产股份作抵押担保。被告江亮珍在签合同当日付15万元之后,在约定付款期限内又向原告支付股份转让金5万元,余款10万元被告江亮珍以种种理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由于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调解不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江亮珍欠原告周祥福10万元股份转让金未还,有原告提供的股份转让合同证实,被告江亮珍对此予以认可。因此,被告江亮珍应将所欠原告周祥福股份转让金10万元如数偿付给原告,并应以其在吉水县白水镇青山里活性炭厂财产对该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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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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