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投标保证金 未能中标应返还

  发布时间:2009-09-14 11:43:46


    收取了30000元投标保证金,自己未承接到工程无法将工程转包。9月10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吉水县鉴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原告彭水平所交投标保证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其承建的吉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的水电安装及铝合金装修需对外招标,凡参与竞标者先交3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与原告口头约定,如未中标所交的保证金全部退回,原告得知此事后参与竞标,并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30000元。尔后,原告并未中标,且了解到吉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工程并非被告承建。因此,原告承接该办公楼水电安装及铝合金工程的愿望无法实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问返还保证金,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按双方口头约定收取了原告30000元投标保证金,但被告并未承接到吉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大楼新建工程,无法按双方口头协议将该办大楼水电安装及铝合金装修工程转包给原告,因此,被告应按所达成的口头协议返还所收取原告投标保证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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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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