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他人挖掘机 擅自卖掉应还钱

  发布时间:2009-09-11 15:08:18


    租用他人挖掘机承揽工程,不但擅自将其卖掉,而且还无钱还给对方。9月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协议欠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育中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李景梅36000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租用原告挖掘机承揽工程,尔后,被告对原告讲一直在用原告的挖掘机承包工程,到时一定把租金交给原告。至2007年10月,原告到被告处才发现被告早已擅自将其挖掘机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被告亦承认此事属实,但无钱还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催问后被告在2007年11月29日才向原告还款4000元,并在征得原告同意情况下向原告出具了一欠条,该欠条载明被告尚欠原告挖掘机款36000元。被告承诺在2009年春节前将该款全部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问还款,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分文,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36000元挖掘机款未还,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证实,被告所欠原告36000元挖掘机款应如数偿还。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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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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