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停车酒后驾驶 发生事故同等责任

  发布时间:2009-09-11 15:07:14


    酒后驾摩托与占道停车卸钢材的货车相撞,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9月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水根尚应赔付原告罗秋香、陶烨、陶冬根、宋菊英赔偿款87564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3日晚,陶常青在尚贤吃晚饭并在席间喝了些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尚贤乡农技站往吉水方向行驶。20时30分行至尚贤乡圩镇罗小红家门口时与占道停在该处卸钢材的王水根驾驶的自卸货车相撞。陶常青负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水根、陶常青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陶常青驾驶赣二轮摩托车与占道停车的王水根驾驶的车相撞,陶常青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因此,作为侵害人的王水根应当就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但受害人陶常青酒后驾车且未戴头盔,对事故的发生及所造成的损失负有同等责任和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一半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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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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