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办厂欠借款 夫妻财产来偿还

  发布时间:2009-09-08 18:02:21


    9月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大英、谢忠华、周大平应偿还谢竹根生前尚欠原告刘金平借款四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大英之夫、谢忠华之父谢竹根与其合伙人(女婿)周大平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因缺少资金,于2006年元月20日向原告刘金平借款四万元整,并于当日由谢竹根亲笔出具了欠条。2007年3月26日谢竹根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谢竹根死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收欠款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谢竹根为经营木材加工厂向原告刘金平借款,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谢竹根死亡后,其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被告陈大英、谢忠华享有,因此两被告应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周大平作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也应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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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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