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使用借款 贷款人可提前收回

  发布时间:2009-09-08 17:56:53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9月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万丽萍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9日,被告万丽萍以购店面为由与原告下属单位白沙信用社签订了壹份中长期借款合同,该合同载明被告万丽平向原告借款10万人民币,借款用途为购店面,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11年6月18日止。该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尔后,原告发现被告万丽萍并未将借款用于购买店面,而是由被告之夫杨海平用于投资,且杨海平在2008年9月中旬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为保护其债权在2009年7月30日以被告万丽萍未按合同要求使用借款违反国家信贷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万丽萍偿还所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被告万丽萍未按合同要求使用借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因此,原告提出要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万丽萍所欠原告借款本息应如数偿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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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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