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抛弃病妻 法院判不准

  发布时间:2009-09-08 17:56:00


    仅仅为治病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其夫妻关系有所淡化,但并未完全破裂。9月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开远要求与被告叶伍兰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9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初感情尚好,并于2001年1月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万民。在2004年再次怀孕,但胎儿胎死腹中,被告亦发现其患有妇科病,原告和被告在吉水县中医院、吉水县妇幼保健院及深圳市妇幼保健院为被告治疗,同时为治疗疾病等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为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向法院只提供了吉水县丁江镇上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经质证后,被告对该证明提出异议,认为是孤证,同时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也提出异议,认为来源不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结婚,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为被告治病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其夫妻关系有所淡化,但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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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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