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爆竹伤人 调解赔偿五万

  发布时间:2009-09-08 17:55:09


    小孩燃放爆竹,将正在公路上玩耍的另一小孩左眼炸伤。9月7日,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曾泉泉在其家所摆烟花爆竹摊上燃放爆竹时,将正在吉新公路上曾家路段曾凤生商店旁玩耍的原告曾辉左眼炸伤。原告家人带原告至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经鉴定,原告伤残七级,后续治疗费20000元。事后,被告父母赔付了原告22000元。此后,原告家人要求被告继续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

    一审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品除被告曾泉泉的法定代理人曾吝根已赔付的22000元,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曾吝根、周根英自愿再赔偿原告曾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000元。此款曾吝根、周根英保证在2009年10月31日前付20000元,2010年元月30日前付30000元。其余原告曾辉及其法定代理人曾瑭、周文英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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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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