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承建工程 拖欠款项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2009-09-08 17:54:23


    9月7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峡江县水边建筑公司给付原告杨芝武工程款36500元。

    法院查明,2007年9月20日,被告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与吉水县双村镇中心小学签订了《双村学校学生宿舍楼协议书》。合同签订后,被告水边建筑公司委托被告宋水根承建该宿舍楼。在施工中,宋水根将模板装修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包工包料)。主体工程完工后,被告方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15000元。此后被告宋水根分两次向原告借回了这15000元。2009年元月2日,由被告宋水根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原告杨芝武模板工资51500元。庭审中,被告峡江县水边建筑工程公司提出,该工程实际承包人为被告宋水根,而且也是宋水根委托原告安装模板;此外,所欠模板工程款应核减已付款15000元。对于核减该已付款原告表示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峡江县水边建筑公司与吉水县双村镇中心学校签订了《双村学校学生宿舍楼协议书》后,委托宋水根承建该宿舍楼,两被告形成一种委托关系,因此,因该工程发生的债权债务,应由被告峡江县水边建筑公司享有和承担。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