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黄菜英偿还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原告享有被告黄菜英、彭炳生赣房权证吉字第00020206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查明,2007年11月13日,黄菜英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即将50000元贷款打入户名为黄菜英的存折账户。同时黄菜英、彭炳生用其位于吉水县城城南家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黄菜英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向黄菜英发放了贷款,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黄菜英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其利息。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