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已购置嫁妆 要求返还不支持

  发布时间:2009-09-07 17:33:28


    所收彩礼的大部分用于购置了嫁妆等,离婚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9月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钟国文与被告谢永霞离婚,驳回原告钟国文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几个月后,于2009年3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告向被告养父王功杰支付了彩礼11900元。王功杰将所收彩礼的大部分用于购置了被告的嫁妆等。婚后几个月,因家庭琐事,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其彩礼8000元。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但对财礼返还问题各持己见,调解未达成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仅几个月,被告就因家庭琐事离家不归。现双方均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返还彩礼,但所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彩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返还条件,对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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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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