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过高 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发布时间:2009-09-07 17:32:02


    借据上约定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9月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吉水县云华集晶硅厂应归还借款48100元及此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4倍利率计算)给原告赵观学。被告唐华国、唐陆长、吴关云、陈忠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7日,唐华国、吴关云共同设立了吉水县云华集晶硅厂,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企业的性质为合伙企业,法人代表为吴关云。2004年10月24日,吉水县云华集晶硅厂向原告借款48100元,由唐华国、吴关云共同签名并加盖吉水县云华集晶硅厂的公章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上载明借款金额为481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最迟为2007年3月24日、按每月10%计算利息等事宜。借款逾期后,原告数次向唐华国催问还款,唐华国均以无资金还款为由拒不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吉水县云华集晶硅厂及其合伙人还本付息。法院另查明,2005年5月13日吴关云从吉水县云华集晶硅厂退伙,该厂的合伙人变更为唐华国、唐陆长及陈忠云,由唐华国任法定代表人。庭审中,由于各方各持己见,未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吉水县云华集晶硅厂向原告借款48100元有原告举出的借据证实。原告主张被告应按借据约定及时归还借款481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吉水县云华集晶硅厂主张借据上约定按每月10%计算利息,约定利率过高,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据上约定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