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八年未办证 诉请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9-09-06 10:03:03


    9月3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煌、赖小兰等为原告赖明办理其所购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查明,2001年,被告李煌、赖小兰等人共同出资在吉水县城文峰中大道613号兴建了一栋自住房。同年11月2日,被告方与原告赖明签订了《购(售)房协议》,将其中的201室转让给原告。该协议约定,该住房面积约126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售)房协议》合法有效,尽管原告曾经要求退房,但双方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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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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