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非婚生子 抚养权起纷争

  发布时间:2009-09-04 16:34:44


    9月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邹会萍与被告罗富荣的非婚生子邹罗斌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与被告在广东打工相识,翌年2月开始同居。2006年2月13日原告在被告家生下儿子邹罗斌。后因二人婚姻未成,2006年8月,原告母子返回娘家瑞金居住。在瑞金居住期间原告给小孩取名邹罗斌,并将邹罗斌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原告父亲邹福建的孙子名义登记在原告家。2009年元月16日,被告来到原告家将邹罗斌接回吉水。今年春节过后,原告到被告家中要求带邹罗斌回娘家由其抚养遭到拒绝,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邹罗斌归其抚养。庭审中,双方各持已见,未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邹罗斌虽系非婚生子女,但在审理此案时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邹罗斌系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原告主张邹罗斌由其抚养应向法院提供可予优先考虑的相关证据。但原告所举出的证据只能证明邹罗斌随其生活时间相对较长。邹罗斌现已由被告抚养,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改变生活环境对邹罗斌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亦不能证明其他法院可予优先考虑的情况。庭审中被告提出邹罗斌如由其抚养,不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此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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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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