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强行过西瓜田 引起争斗担主责

  发布时间:2009-09-04 16:33:48


    未经同意,欲驾驶翻机从他人种有西瓜的田里通过,引起争斗应承担主要责任。9月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许六香损失40014元,由被告殷润生负担30690元,其余原告自负。原告刘定根经济损失300元,由被告殷润生、殷福生共同连带赔偿210元,其余原告自负。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殷润生驾驶小型翻耕机从李衍珍耕地欲经过原告许六香种有西瓜的责任田,许六香则站在翻耕机前阻拦。双方在争执中,许六香左手被翻耕机致伤。尔后,原告刘定根手持一根杉木棍到场殴打殷润生,继而引起互相殴打。被告殷福生到场后,用杉木棍殴打了刘定根。后经旁人劝解平息,许六香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许六香左手毁损伤,评为轻伤甲级;刘定根头、左腰、右膝部软组织挫伤,评为轻微伤乙级;殷润生头部、胸背部、四肢软组织挫伤,评为轻微伤乙级。2009年8月9日,许六香经吉水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左手被评为六级伤残。审理中,原、 被告就原告的损失赔偿问题,各持已见,数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殷润生驾驶翻机欲从原告种有西瓜的田里通过,事先既未与原告协商,在许六香阻止中,亦未正确对待,导致许六香被翻耕机致伤,应负主要责任。许六香拦阻时未注意自身的安全,亦有一定的过错。原告刘定根在许六香受伤后,未克制自己的情绪,殴打殷润生,并引起与殷润生互殴,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殷福生参与殴打刘定根,应承担过错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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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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