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分山岭十八亩 殴打组长担全责

  发布时间:2009-09-04 16:32:35


    家庭少分山岭,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辱骂殴打组长,应承担全部责任。9月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谭学良赔偿原告刘海若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64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属同一村小组村民,原告任该小组组长。2008年11月26日,原告受王背村委会指派去被告家进行选民登记。被告提出其家少分了山岭18亩,原告进行解释,告诉被告林改时会给被告家弥补,被告不听,反而辱骂原告,同时用拳头殴打原告,继而用脚踢原告阴部,导致原告受伤倒地。2008年11月27日原告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认为伤情为轻微伤甲级。原告向被告索赔医疗等费用无果,在吉水县新江法律服务所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去被告家进行选民登记是其身为村小组长履行职务行为,被告为其家庭少分山岭之事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此事,而是辱骂原告,继而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受伤,对造成原告受伤至轻伤甲级的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