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酒楼欠肉款 买卖属实应偿还

  发布时间:2009-09-04 16:30:29


    经营酒楼亏本,为此拖欠数万元肉款,虽无合同在手,但买卖属实仍应付款。9月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戴武兵应偿还原告王庆华货款38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戴武兵在经营吉水县城天一楼酒家时,要求原告为其提供肉类产品。2009年2月18日经双方进行清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8000元,由于被告没有现金向原告清偿货款,因此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庆华现金38000元,口头协议每月偿还5千元”。截止到2009年3月8日,被告分文未向原告清偿,而且一直躲避不见。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戴武兵经营吉水县城天一楼酒家,原告王庆华为其送一些肉类产品,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约如期还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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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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