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作受伤 雇主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09-04 16:28:59


    9月3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小根应支付原告张柳保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费用共计为36252元。 

    2008年6月份,被告刘小根雇请原告张柳保为其承包的龙岗大酒店工地做木工装修。2008年7月22日,原告张柳保在做木工装修时,使用气钉枪打钉子不慎被反弹的钉子击伤右眼,受伤后被告刘小根主动将其送到深圳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在该医院住院10天,被告刘小根为其支付医疗费6000余元,出院后,原告发现其右眼视网模糊。为此请求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09年1月9日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认为原告张柳保右眼穿通伤,右眼视力指数/15CM矫正0.04,右眼视力0.6矫正1.0。参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附录B.1.G.30之规定,评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小根雇请原告张柳保在其承建的工地上从事木工装修,原告张柳保在从事雇佣活动(木工装修)中右眼受伤,造成伤残七级。对此,被告刘小根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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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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