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就有人专偷房东的车子。9月4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处被告人袁冬根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袁冬根携带老虎钳、尖嘴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吉水县城文峰中大道6号撬开其房东陈金兰的摩托车车轮锁,将摩托车盗走。当袁冬根推摩托车准备到吉水县人民医院内藏匿时,在新华书店附近被巡防队员查获,扣缴了摩托车和作案工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摩托车发还给了失主。经吉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1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冬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袁冬根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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