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肉摊起纠纷 报复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09-04 16:23:46


    9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华、唐明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7日,被害人郭玉与周建在吉水县城九州菜市场因售肉摊位之事发生冲突,周建被郭玉等人打伤。与周建合伙经营腾龙食品公司的被告人江华听说此事后不服气便联系周玲欲报复郭玉等人。2008年8月2日凌晨,周玲联系被告人唐明和“水牛”(在逃)等人乘坐江华驾驶的一辆小车从吉安市区来到吉水,在县人民医院附近等候伺机殴打报复郭玉等人。凌晨3时许,被害人郭玉从家中出来去屠宰场杀猪,途经县人民医院门口时被江华等人发现,江华叫周玲、唐明等人一起持事先准备好的空心钢管将郭玉打倒在地,之后,江华用车将周玲、唐明等人送回吉安并安排在北海宾馆住宿。经鉴定,郭玉的伤情为轻伤乙级。案发后,两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郭玉的经济损失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华、唐明为报复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两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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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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