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觉误导购桥车 诉请撤销应予支持

  发布时间:2009-09-03 16:59:42


    9月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撤销原告廖玉华与被告刘德意订立的轿车交易协议,被告刘德意返还原告廖玉华购车款15000元,驳回原告廖玉华要求被告刘德意赔偿其应负担的诉讼费6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1日,原告廖玉华以15000元的价款购买被告刘德意桑塔纳轿车一辆,双方并签订了轿车交易协议。协议书中约定了由刘德意保证车辆来源合法等事项。2008年6月30日,原告将该车以12000元的价款卖给了叶涛。同年12月21日,该车被吉安市交警支队青原区大队扣留,当月23日,该车因车架号码涉嫌改动等原因,被吉安市公安局扣押。2009年3月13日,该车经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鉴定为:1、车架和发动机号码均为手工打印形成,车架号码有更改痕迹;2、合格证第三联背面编号有刮擦更改痕迹;3、车架号码与合格证的汽车编号不一致。车辆来源被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盗抢。

  2009年4月8日,叶涛以索回购车款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内容为:廖玉华与叶涛订立的轿车交易合同无效;廖玉华应返还叶涛购车款12000元;诉讼费600元,由廖玉华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此,廖玉华亦以索回购车款为由,于2009年6月19日向法院提起对刘德意的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德意在与原告廖玉华交易轿车时,已在协议中承诺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致使原告认识上产生错觉,认为交易的车辆来源正当合法,但该车现已涉嫌盗抢被公安机关扣押,原告提出与被告的轿车买卖系其重大误解,要求依法撤销买卖协议、索回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车辆被扣押,原告返还不现实,被告可要求原告协助就此与吉安市公安局交涉,也可选择向转让方追偿。原、被告未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车辆交易,而且交易标的物涉嫌违法,双方主观上均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应负担的与叶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费600元的损失的主张,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刘四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