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拒不缴费 延误时间判担责

  发布时间:2009-09-03 16:57:42


    医院救护车拒不缴纳规费遭拦截,延误抢救时间被判担责。9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吉水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胡志伟、何细红人民币2432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4日晚,两原告之子胡宇杰因蒙被导致呼吸困难,四肢抽搐等症状,当晚进入吉水县人民医院儿科治疗,在采取了一定抢救措施后,患儿仍高热、昏迷、呼吸急促、四肢冷。值班医生告知家属患儿病情十分危重,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救治。得到家属同意后,患儿于凌晨由该院120救护车送诊吉安市人民医院。当救护车行驶至吉安市河东收费站时,救护车司机与收费站人员就是否应该缴费僵持了一段时间,救护车被放行从河东收费站驶出一会后,患儿病情进一步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吉安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患儿胡宇杰病情恶化在转院路途中死亡,且其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被告救护车司机拒不交费,与收费站人员僵持的行为延误了患者的抢救时间,被告方明显存在医疗服务上的瑕疵。被告应负担原告因此医疗合同纠纷而诉诸于诉讼所花费的费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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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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