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帮忙收货款 十年后尚欠五千

  发布时间:2009-09-03 16:56:04


    9月2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货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赵夏时在判决书生效五日内一次性返还货款5000元给原告戴宏伟。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夏时受托帮原告收回浙江货款,货款收到后,被告于1998年与原告一起算帐,扣除一切费用,尚应支付原告5000元,因当时无钱支付,遂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来,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08年9月2日原告又找到被告要求其还款,被告再次以无钱为由,未还分文,并于当日再次向原告出具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并承诺在以后每季度还款1000元,但至今仍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赵夏时于2008年9月2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欠原告5000元款项的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5000元未还,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如数归还所欠款500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判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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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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