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传言有外遇 争吵升级至打斗

  发布时间:2009-09-02 18:07:31


    9月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邓小娇赔偿原告汪三仔医疗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500元,余款349元由原告自负。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9年6月15日,原、被告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次日早上7时左右,原告去其妹妹汪招秀家(与原、被告同村)借东西,被告认为原告在外传言其有外遇,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因此到汪招秀家厨房内找原告质问,原告随即辱骂被告,双方发生争吵。尔后,升级至打斗,被告在打斗过程中用刀等物品将原告打伤。经同村村民劝阻,原告在被告丈夫陪同下去冠山个人诊所进行包扎伤口等简单治疗。原告在吉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五天,用去医疗费2185.5元。原告伤情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后经吉水县公安局白水派出所干警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同村村民,本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却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纷争,而是打斗起来,被告在打斗过程中用刀等物品将原告打伤至轻微伤甲级,对造成原告的损伤后果,被告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辱骂被告行为,应对引发本案承担一定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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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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